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补交土地收益金的;
(四)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五)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第三十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退休;
(二)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第三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第三十一条一、三、五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职工因第三十一条二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第三十五条 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应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或省外户籍所在地。建造、翻建、大修职工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地应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
第三十六条 以受赠、继承、分割、合并、置换、析产等未实际发生买卖行为的方式取得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非住宅用房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