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居住条件,全力支持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根据贵州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黔建房资监字〔2020〕232号)及安顺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2021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旧改办〔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了《安顺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自住住房加装电梯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即2021年9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征求意见表反馈到我中心。
一、传真:0851-33283397
二、邮寄:安顺市西秀区迎晖大道62号B楼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邮政编码:561000)
附件:1.安顺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自住住房加装电梯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表
2021年9月1日
附件1
安顺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自住住房加装电梯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贵州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黔建房资监字〔2020〕232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支持我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切实减轻加装电梯给职工带来的经济压力,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的积极作用,现将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自住住房加装电梯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提取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时限及额度
在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2年内,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就电梯加装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在本人家庭实际出资额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如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监督检验合格的时间在本规定执行之前的,不受上述提取时限限制,但应当在本规定执行之日起2年内申请提取。
三、提取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人本人提取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加装电梯委托协议或方案(含费用分摊方案)原件;
2.加装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3.实际支付加装电梯费用发票原件;
4.住房不动产权属证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I类银行卡。
(二)房屋所有权人配偶提取的,除提供上述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
同一住房已办理过加装电梯提取,所有权人配偶或其他所有权人再次申请提取的,可不再提供上述1-4项共性材料。
四、其它事项
(一)被列入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缴存职工只能以此名义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有多套自住住房符合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套办理提取业务。
(三)缴存职工近12个月内未发生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
本规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执行,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另行通知。
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 9 月 1日
附件2
征求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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