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黔建房资监通〔2022〕46号) 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安顺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通知》(安市住建通〔2022〕47号)精神,经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现就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支持政策内容
(一)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2022年12月31日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与职工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可按规定申请缓缴2022年6月至12月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延期还款不作逾期处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在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向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延期还款申请,审核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符合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的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最高额度由两城区每月800元、其他县区每月600元统一提高为每月1250元。
(四)降低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调整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对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首套房贷款确定首付比例。
(五)放开公积金“又提又贷”限制。对同一套住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同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提高贷款额度。缴存职工在安顺市购买自住住房(不含成品住宅,下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上调5万元。即双方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安顺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最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调为50万元;单方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安顺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最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调为40万元。
(七)加大异地购房贷款支持力度。外市缴存职工在安顺市购房的,申请异地贷款时不再需要提供在安顺市行政区域缴交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稳定收入人员作担保。
(八)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安顺市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相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家庭居住条件。
二、涉及的部分业务办理流程及后续要求
(一)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由单位经办人持《受疫情影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加盖单位印章)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管理部柜面办理。缓缴期间,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先为其办理补缴。缓缴期满后,企业应恢复正常缴存并按计划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延期还款不作逾期处理的,需由借款人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发放贷款的管理部柜面提交《受疫情影响延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借款人最迟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自2023年1月1日起,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超过政策执行期仍有逾期的,将开始登记逾期记录、计收罚息并将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申请人可持身份证、婚姻证明、个人银行卡原件到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柜面办理,也可通过网上服务大厅(个人用户)、政务服务网、微信公众号、手机APP及支付宝等线上渠道办理。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由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至第三项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第四至第七项政策试行期限暂定至2023年5月31日。
(三)第八项政策待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安顺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后执行。
附件:
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