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航空产业城人才住房“以租代购”试点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贵州航空产业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贵州航空产业城人才住房“以租代购”试点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0月14日
贵州航空产业城人才住房“以租代购”试点
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积极支持贵州航空产业城人才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印发<贵州航空产业城人才住房“以租代购”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安市住建通〔2024〕36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支持政策。
第二条 本支持政策所称贵州航空产业城人才,是指2023年6月(含)以后贵州航空产业城建设引进的大专毕业生(技工)、本科毕业生和“四类层次”相关人才。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第三条 贵州航空产业城人才通过“以租代购”模式购买安顺市范围内商品房(现房)或二手房时,在租赁期内本人及配偶符合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以租代购”实施主体所购住房情形的,可以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支付“以租代购”住房租金。
第四条 航空产业城人才办理前款委托按月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支付“以租代购”住房租金业务时,由本人持身份证、与贵州航空产业城人才住房“以租代购”实施主体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贵州航空产业城人才按月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支付“以租代购”住房租金业务委托书》(见附件)等资料,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每月定期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并划转至本人指定的贵州航空产业城人才住房“以租代购”实施主体账户,用于支付“以租代购”住房租金。
第五条 贵州航空产业城人才通过“以租代购”模式购买安顺市范围内商品房(现房)或二手房的,在“变租为购”时,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其中,持有安顺优才卡、安顺人才服务卡且在管理服务期,并纳入我市《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人才目录》进行管理的,还可以享受首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即缴即贷、额度在现行标准上增加10万元等优惠政策。
第六条 贵州航空产业城人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等额本金”、“等额本息”等还款方式,借款人可自行选择。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七条 按月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支付“以租代购”住房租金业务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及各线上服务渠道均可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在购买住房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第八条 各公积金管理部须建立航空产业城人才绿色服务通道及服务专窗,明确服务专员,优先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支持政策未尽事宜,按本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本支持政策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时限暂定至2027年8月30日。
附件
贵州航空产业城人才按月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支付“以租代购”住房租金业务委托书
委托人:
提取申请人: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身份证号码: 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工作单位: 个人手机号码:
入职年月: 连续足额缴存月数:
提取申请人配偶: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身份证号码: 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工作单位: 个人手机号码:
入职年月: 连续足额缴存月数:
受委托人: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委托事项:
因委托人在缴存地 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贵州航空产业城人才住房“以租代购”实施主体 的住房(位于 、不动产单元号 ),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租金支出 元。根据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政策及《贵州航空产业城人才住房“以租代购”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现申请按月提取委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以租代购”住房租金,特委托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 年 月至 年 月,每月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前述约定月租金额度,并划入住房出租方(即贵州航空产业城人才住房“以租代购”实施主体)以下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委托人承诺:委托人提供的一切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受委托人有权停止为委托人办理按月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租金业务,委托人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委托人知晓:
1.本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所办理的委托提取业务至租赁期结束自动终止。
2.委托期内,每月1日开始委托提取扣划,如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不足部分将会继续扣划至当月月末为止;如委托划入的收款银行账户问题导致支付不成功的,提取业务将在当月内重复发起并通过短信消息通知委托人。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跨月将无法再次补充提取扣划,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与出租方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自行承担各自法律责任,受委托人仅代为办理资金委托支付事宜:
(1)因委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当月累计提取金额不足以支付当月住房租金或者无可提取金额的;
(2)因委托划入的收款银行账户问题,导致提取扣划失败不能成功支付住房租金的。
4.在委托期内,委托人原则上不得办理其他事由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如确需办理的,应由委托人申请取消本次委托提取,待受委托人根据工作流程完成审核并于次月1日终止本委托提取后,委托人方可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或贷款业务。
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