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优势,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省住建厅《贵州省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黔建房资监发[20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顺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异地贷款的管理,包括贷前管理、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 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
其中: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异地贷款的,主借款人须为我市户籍。
(二)贷款条件。申请异地贷款应符合我市(含所辖县)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人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满六个月(含)以上。
2.信用状况良好。原则上借款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五年内无法院强制执行记录。个人征信报告中不存在下列之一情形:有到期未还的贷款;单笔贷款记录累计逾期超过12期(含)、连续逾期超过4期(含);信用卡最长透支月数4次(含)以上未还款记录。
3.借款人及其配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没有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足以影响本次异地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商业贷款或债务,且所有债务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合法收入的50%。
4.实行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方式。贷款以所购房屋作抵押,同时,须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担保能力的公职人员作为贷款担保人。
5.符合我市公积金中心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条 贷款额度
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我市公布的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即双方缴交公积金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单方缴交公积金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
(一)申请首套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买住房价值的70%,且不超过最高贷款限额;
(二)申请二套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买住房价值的50%,且不超过最高贷款限额。
(三)三套及以上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累计有两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贷款期限
现行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主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主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加5年。
第六条 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七条 贷款资料
除按《安顺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所需资料之外,异地贷款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1份(有效期为自开具之日起二个月内)。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工资卡近5个月银行流水各1份 (有效期为自开具之日起二个月内)。
(三)担保人资料,按《安顺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提供。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外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或我市户籍证明。
第八条 贷款流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异地贷款申请,可在市公积金中心下设的各县区管理部服务大厅领取或在市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填写《安顺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按照要求准备资料。
(二)开具相关证明。申请人及配偶到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贷款受理。申请人按本细则第七条要求提供的所需资料递交市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市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的异地缴存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符合贷款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结果反馈申请人和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将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四)贷款办理。市公积金中心按照《安顺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予以贷款审批和办理。
第九条 贷款偿还和贷后管理
(一)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连续3个月(含)以上或累计6个月未能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的,市公积金中心及其委托银行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因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的贷款,市公积金中心及其委托银行有权取消其贷款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贷款造成逾期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的责任,至贷款本息还清为止。
第十条 缴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干部职工及配偶,在我市购房只能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安顺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