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奋力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四化同步”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吸引人才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共安顺市委办公室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安顺市推动高质量发展人才政策若干措施(试行)>》(安市办发〔2021〕24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就推动高质量发展人才实施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才,是指持有安顺优才卡、安顺人才服务卡且在管理服务期,由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纳入《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人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的对象。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我市人才服务卡发放管理部门提供的人才相关信息及时调整《目录》。未纳入《目录》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条 人才享受的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包括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
第一节 提取
第五条 人才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人才及配偶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时,除需提供申请之日公积金中心租房提取业务资料外,还需提供人才认定的相关资料(如:“安顺优才卡”“安顺人才服务卡”等)、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证明。
第二节 贷款
第七条 人才及配偶在我市首次购房的,可享受以下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一)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贷款首付比例可按现行政策最低标准执行。
(三)最高贷款额度可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
(四)个人信用报告中属助学贷款逾期的,可放宽信用状况认定标准。
(五)所有债务月偿还本息占家庭月合法收入的比例放宽至80%。
第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人才本人应作为借款人,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为共同借款人。
第九条 人才及其共同借款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除需提供申请之日公积金中心贷款业务资料外,还需提供人才认定的相关资料(如:“安顺优才卡”“安顺人才服务卡”等)。
第十条 人才及其共同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不再享受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应按实际办理公积金贷款次数的相关政策执行。
(一)在我市规定的贷款次数内,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人才在获评前已经达到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次数的,不再受理其贷款申请。
第十一条 人才及其共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应符合申请之日安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借款合同有效期内,人才出现无正当理由脱离人才服务期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宣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有权通过提前行使担保债权或其他方式收回贷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在公积金中心各县区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及各线上服务渠道均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在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第十四条 各公积金管理部须建立人才绿色服务通道,建立人才服务专窗,明确服务专员,优先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