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0年版)
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承办 机构 |
追责对象 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及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各县区管理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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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类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审核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十三条 |
各县区管理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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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类 |
住房公积金提取决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二十五条 |
各县区管理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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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类 |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决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二十六条 |
各县区管理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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