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分厅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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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7-02230
  • 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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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安顺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分厅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责任 意识,规范服务行为,加强社会对中心的服务监督,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结合本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投诉举报内容

(一)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理的业务无故拒绝受理的;

(二)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办理的事项拖延不办、敷衍搪塞、推诿扯皮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办理业务的;

(四)不按中心各项业务办理规定等违规办理业务的;

(五)服务态度冷淡、工作作风粗暴、用语轻蔑、刁难中伤,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工作效率低下或工作出现错误,损害群众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举止懒散,私下聊天,无故窜岗、离岗、私自外出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影响正常业务工作的;

(八)工作中乱堆、乱放、乱扔垃圾,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假公济私、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

二、投诉举报方式

(一)电话投诉举报。投诉人可通过拨打中心稽核执法科电话进行举报(投诉电话:0853—33329376)。

(二)信函投诉举报。投诉人可以书信或其他书面形式投诉举报材料,直接投放设在中心窗口大厅的投诉举报箱,也可通过邮递方式直接寄中心投诉部门(稽核执法科)。

(三)来人投诉举报。投诉人可直接到中心投诉部门(稽核执法科)当面投诉举报有关人员及单位的违纪违法行为。

(四)网站投诉举报。投诉人可通过中心门户网站进行举报。

三、投诉举报处理

(一)投诉举报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办理。

(二)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三)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四)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五)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做到及时办理,在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六)对一般投诉举报,投诉举报部门(稽核执法科)可责成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了结。上报结果不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承办单位重新处理。

(七)经初步核查,认为已严重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

(八)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

(九)以其它方式处理。

四、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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