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市办发〔2017〕6号)要求,推进政务运行全过程公开,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三条 根据本中心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的重要政策措施;
(二)住房公积金重要信息发布管理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管理;
(三)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四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设立的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中心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 预公开时间自做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六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由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